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所得税制,主要是基于'集合说'设计,并根据我国的国情经历了多次的修正和完善。但在纳税主体、所得或损失的确认以及所得性质的判定等方面仍存在缺陷,有些问题尚未明确或空白,不利于合伙企业的发展。[1]
随着2007年6月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实施, 我国合伙制企业得到迅速发展, 出现了各种类型的合伙企业, 但是由于国家相应的税制建设落后于实际, 使得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突出问题。[2]
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结合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的现状进行分析,纳税主体、所得或损失的确认以及所得性质的判定。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总结分析后,结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对改革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所得税制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1.2000年以前, 我国不允许法人投资合伙制企业, 将合伙制企业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 将其与公司一视同仁, 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合伙人在分到合伙企业的税后利润后, 还要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造成明显的双重征税。
2.2000-2006年, 我国规定对各合伙人分别按照个体生产经营者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并规定了具体的费用扣除办法。为公平税负, 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0]16号) 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 明确:合伙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 合伙各方分别按照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并规定了具体的费用扣除办法。个人所得税归地方税务机关征管, 国税部门根据合伙企业是否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来辨别是否应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该办法的出台是我国对于合伙制企业#8220;先分后税#8221;征管办法的开端。在这一阶段, 我国仍不允许法人机构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研究计划:主要通过各种专业期刊和网络信息收集国内外研究现状,结合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研究进一步完善的设想,并作出阐述。
撰写方案:
一、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的现状分析
5. 参考文献
[1]周兰翔. 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研究[j].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30(04):11-15.
[2]邹剑雄. 如何完善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j]. 税务研究,2014,(04):44-48.
[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顾炬,许建斌,金亚萍. 关于完善合伙制企业所得税制的若干思考[j]. 国际税收,2013,(11):56-60.
课题毕业论文、文献综述、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