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1994年我国实施了以分税制改革为核心的税收分配制度改革,初步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管理体系。分税制改革在促进税收收入及社会经济增长方面的取得了重大的成果,令人欣喜。但是二十多年的实践检验表明,我国现行分税制还存在着的很大的缺陷。
从目前的税收收入分类来看,地方税的税种大多都是零星、流动性大、难于征管的税种,部分地方税实际上成为了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比重大大提高,由于我国的政府对财政收入的依存度很高,地方缺少长期、稳定、可预期的税种,造成基层财力薄弱,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严重影响地方政府职能的履行和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地方政府出现了严重的财力困难,一些地方通过乱收费、卖地及发行地方债等方式筹集收入,也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不利于经济及社会的健康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税收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2011年11月16日,增值税改革拉开序幕,增值税完全取代营业税已经成为我国货物劳务税改革的方向。营改增的实行给地方财政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营业税作为地方第一大税种,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支柱,在地方税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地方政府主体税种将严重缺位,若地方政府缺少充足稳定的收入来源,则会加剧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现象,影响地方政府的财政职能发挥。地方政府的债务危机愈发严重,影响了地方进行营改增的积极性,阻碍了税收制度的改革。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是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这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问题,选择地方主体税种,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在研究中央与地方现行的收入分配格局以及地方税系的现状基础上,并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以发展的眼光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地方主体税种。
本文将以文献研究法,对比分析法,经验总结法,交叉学科研究法为主要研究方法。通过文献研究法,了解国内外现有的研究成果;通过对比分析法,分析营改增前后主体税种的选择带来的影响;通过经验总结法,总结国外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通过交叉学科研究法,从多角度来分析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
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论文结构和文献综述。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 国外研究现状
因国外没有营改增的先例,所以我们不能看到国外营改增之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变动。但是地方税作为国家税收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本质上反映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税收权益上的划分关系,西方学者对财政分权和税收的政府间划分进行了很多研究,因而我们可以从这一本质问题上借鉴西方的理论研究。
马斯格雷夫(musgrave)提出多级政府间税种划分的七条原则:①以收入再分配为目标的累进税应划归中央。②作为稳定经济手段的税收应划归中央,而具有周期性稳定特征,收入起伏不大的税收应划归地方。③地区间分布不均的税源划归中央。④课征于流动性生产要素的税收应划归中央。⑤依附于居住地的税收应划归地方。⑥课征于非流动性生产要素的税收应划归地方。⑦受益性税收及收费对各级政府都适用。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选题工作
2.2022年1月10日前 完成开题工作
3.2022年4月20日前 完成初稿和中期检查工作
5. 参考文献
[1]richard.a.musgrave,the theory of public finance[m],new york:mcgraw-hill,1959.
[2]w.e.oates,fiscal federalism,new york,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m],1972.
[3]鲍德威、威迪逊,公共部门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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